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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是出资形式问题,属公司资本制度范畴。随着债权的财产性质不断强化,债权投资工具化趋势不断增强,债权能否成为出资方式,参与到公司资本运营当中,已成为各国公司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竞争不仅是产品和市场的竞争,在某种程度来说,更重要的是不同制度系统的竞争。资本是在国际范围内流动的,哪里的制度最优,对投资的限制性条件越少,越利于迅速成立公司筹集资金,大量国际资本就流向哪里。致力于在竞争中取胜的国家,无不把推动公司效率化筹资、以最低的成本利用最广泛的资源推动资本形成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手段,而这些手段的内容之一就是推进资本形态的多样性发展,以此来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促进创业和增加社会财富。在我国新《公司法》为债权出资敞开合法性大门之际,对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其立法和实践的积极意义。文章从债权出资的基本原理入手,采取理论分析、立法比较等研究方法,从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件、债权出资的履行程序和保障债权出资最终实现的责任体系与制度安排等方面对我国公司法上债权出资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展开深入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债权出资的相关基本概念,对债权出资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进而分析债权出资的特征。对于债权出资的含义,文章采用了广义的理解,将债权出资界定为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长期以来,公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债权出资争议不断,主要是因为债权与生俱来的权利特征导致以其出资时存在着最终实现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影响债权用于出资的权利特征主要表现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内容意定、债权具有非公开性、债权价值难以评估、债权出资容易形成欺诈这五个方面。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首先讨论了债权的可流转性及其投资工具化趋势,各国立法对债权让与制度加以确立并促进其发展的根本动机在于促进债权的资本化并使其成为投资工具,这也成为债权出资的前提条件。其次研究了债权出资背后的公司资本制度观念更新,一方面,对于公司资本形态的规制已由强制法定主义走向股东自治主义;另一方面,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也经历了由交易安全优先向资本效率优先的回归。最后分析了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因出资的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借鉴的是民法中债的抵销原理,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则是债权让与制度。第三部分讨论了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件,通过对出资债权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定,力求在资本效率和交易安全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求得平衡。本部分首先研究了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件,以日本学者志村治美先生提出的“四要件”说为基础,阐明现物出资应当满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和转让可能性四大要求。然后,针对债权出资的个性特征,对于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件进行了细化探讨。出资债权不仅要满足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件,还须满足无权利负担和履行期限符合《公司法》出资缴纳时限规定这两项前提条件。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了国内外关于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从域外有关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放宽股东出资种类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债权出资从而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从我国有关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来看,关于公司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许可到禁止再到许可的变更路径,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最终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为公司债权出资打开了合法性大门,顺应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第五部分阐述了对于健全我国公司法上债权出资立法规制的构想,通过设定一系列程序和实体保障机制,确保债权出资制度的法律功效得以正常发挥。在程序方面,主要通过对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设置主客体条件、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出资规定不同的履行程序、强调债权出资信息公开等措施来保证出资债权内容和价值的真实性、保护公司潜在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实体方面则主要通过确立债权出资人、发起人、公司董事、高管以及评估验资机构等主体的责任体系来确保出资债权评估价值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