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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系统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判断和比较分析方法,对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的起源、经济学理论、构成要素、计算方法以及利息计算法律适用连结点的选择进行了研究。力图在经济学、法学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推导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的本质特征,并从国际私法的整体视角对利息本质特征进行系统考察,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计算连结点的确定提出一些设想和结论性建议,并为利息问题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引论主要对国际私法领域利息问题独立化进行了考察、论述了国际私法领域利息问题独立化的依据和意义。利息问题在冲突法领域一直作为附属问题对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利息问题也长期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尽管在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以后,利息问题主要交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但是意思自治以外的部分及侵权领域则仍然适用主要问题的准据法。然而,利息问题的特殊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着利息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具有独立化和系统化的意义。利息问题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利息计算存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不但合同领域存在利息支付和计算,而且侵权领域、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中间也可能出现利息赔偿和计算的问题。在侵权领域,利息计算在人身权侵权、物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利息问题的特殊性体现在利率的敏感性使利息的计算结果成几何性变化;调整利息关系的准据法不但包括实体法,同时也包括程序法。利息问题独立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利息计算独立化有利于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利息计算的各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利于利息计算这一复杂问题合理公正的解决。第一部分利息的起源及经济学理论。主要介绍了利息问题的起源、沿革和利息产生的理论。利息问题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收息、禁息、再收息三个阶段。原始社会不存在私有制,也没有利息存在的客观条件。在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利息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是人们自然接受的事物,但有关利息的理论研究和争论则很少发生;封建社会,人类社会逐渐由野蛮向文明过渡,道德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的主要标准,禁息主义盛行,从古希腊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前,理论上禁息的呼声占居上风,人们普遍认为借贷收息是对穷人的过分掠夺,是违反自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们对利息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利息的作用越来越大,合理的收息已受到普遍理解和接受。利息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有古典学派的利息理论;新古典学派的利息理论和当代西方的利息理论。古典学派的利息理论由封建地租演化而来,配弟的“货币租金”利息论认为利息和地租一样,地租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利息则是出让货币使用权的租金;斯密的利息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从使用价值和价值理论出发,认为利息是劳动创造的,是利润的一部分,同时他还论证了利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新古典学派割裂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仅仅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发,认为利息产生于效用或边际效用,完全从形式上论证利息存在和利率的变动,抛开了利息的本质来源,但是,新古典学派的理论对利息的研究亦有其独特的价值,它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节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的途径和标准。当代西方的利息理论主要理论焦点是政府应否对利率市场进行干预。货币主义利息理论和理性预期理论认为政府应当发挥货币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而不应当干预货币市场的正常运行;凯恩斯主义利息理论和新凯恩斯主义“信贷配给”理论认为,市场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缺陷,市场常常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政府对货币市场的干预是完全必要的。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主要论述了利息的概念、构成要素、法律性质、法律特征以及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的具体表现。一般认为利息由本金、利率和期限三要素构成。本文将利息的计算方法作为利息的独立要素进行分析,利息由本金、利率、期限和计算方法四要素构成。约定利息在法律上属于收益或孳息,非约定的利息则属于补偿或赔偿。利息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利息反映国家的公共政策;利息政策体现国家的主权;利息请求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利息损失无需实际损害证明,也不适用不可抗力;利息请求不影响一般损害赔偿的索赔。利息问题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既表现在合同领域,也表现在侵权领域,还表现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方面。第三部分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计算的法律适用。主要论述了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法律适用准据法的种类并对它们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的本质特征推导出利息问题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具体结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主要包括: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债权人营业地法;付款货币国法;债务人营业地法;债权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债权人的法律;法院地法。其中每一种系属都与利息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程度联系,反映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契约自由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反映了法律关系内容之间的主从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从事物自身的本质属性出发寻找有利于实现冲突法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法律;债权人营业地法、债务人营业地法、债权人选择的法律和有利于债权人的法律都与利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关,其中债权人营业地法、债权人选择的法律和有利于债权人的法律都带有一定的政策倾向,强调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进行倾向性的保护,只不过债权人选择的法律将选择权赋于了债权人,而有利于债权人的法律将选择权赋于了法官;付款货币国法反映了利息问题法律适用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付款货币亦体现一定的公共政策;法院地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石,利息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体现了利息问题与国家主权的内在联系,是利息问题法律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主权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法律关系准据法选择的黄金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主权原则都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根据上述原则以及对不同准据法的分析比较,本文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利息问题法律适用方面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约定了利息且利息要素齐全时利息计算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但不得违反法院地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要素不齐全但约定了利息问题准据法时应当遵照“意思自治”优先原则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也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准据法时适用法院地法。根据这一结论,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不同体例,设计出相应的条款以融入以上两个文本,作为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