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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程中,证明标准问题被视为是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看似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以及其他散见于程序法、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条文使证明标准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司法者对证明标准的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模糊与不规范,另一方面,立法规定的粗疏致使证明标准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案件需求,零星存在法官自由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形。由此观之,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均对证明标准提出了多元化要求,这种要求亟需在诉讼法理论中得到回应。案件性质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囿于程序法本位主义,亦需考虑实体法的正义与法的安定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论争层面,亦应从诉讼实践出发,并最终回归诉讼实践。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过程中,不同性质的案件、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并非是统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可调节的。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证明标准多元化现状,明确证明标准多元化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中证明标准之适用经验,立足于诉讼实践,结合实体法,对证明标准由粗放走向精细的多元化建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该部分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发展现状作梳理和分析。在理论方面,梳理学说发展,总结学者在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在立法方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涉及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作整理归类;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总体和抽样分析讨论证明标准的适用状况。第二部分,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在对理论、立法、司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所面临的问题:概念论争制约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程序法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立法规定粗疏致使规范功能落空、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第三部分,域外考察: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发展进行分析,尤其是其适用条件、制度背景和法律思维模式,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抑或是英美法系的“灵活证明”,均存在证明标准多元化之趋势,试图为完善我国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提供域外经验指导。第四部分,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在价值导向上明确诉讼实践应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和回归终点。在多元化证明标准具体内容上应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应适用不同标准。与此同时,应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证明标准作为立法保障,以加强心证公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