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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趋完善,公司并购重组、资产出售、股权交换等重大交易行为日益频繁,建立和完善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进而完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成为公司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法,是其普通法上的一致同意原则被制定法上得多数决原则所取代的利益衡平产物,其通过赋予少数股东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对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大陆法系之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引入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我国新公司也引入这一制度,以期对弱势少数股东提供充分保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对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包括导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历史演变,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从公司的契约本质和商业应急需要中发展起来的,多数决原则取代一致同意原则遵循了美国普通法上的契约路径。其次,分析了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突出了其形成权法律性质。第二章从法理、历史、法律经济学角度论述了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基础理论分析论证了其在公司法上的必要性,为第三章的比较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论述了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事由,行使程序以及公平价格的评价标准,分析了各国相关制度规定的共性,以期为我国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制度参考。第四章对市场例外条款、排他性法则、股份收买请求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关系等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与相关法律权利的关系,以利于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具体司法适用。第五章,立足于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检讨了我国法上的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