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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电子信息科技高速发达的国家,前后历经十余年探索出统分结合的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且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以适应当今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其核心《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形式上迎合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但实质上吸收了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同时又坚持了自己原有的一些立法理念。该法的出台不仅提高了国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及便利的维权途径,迫使企业等个人信息从业者将个人信息安全上升到战略对策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又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了全民获益的良性循环。反观我国电子信息也在飞速发展,但法制建设的速度却远远落后于网络信息发展的速度。今年4月22日曝出多省卫生及社保系统存在大量漏洞,涉及5200万人的工资、不动产等敏感性信息或遭泄露引发舆论哗然。这起重大个人信息安全“黑洞门”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我国当下信息安全危机的真实写照。大数据时代使得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笔巨大的商业财富,而与之相对的是在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却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人们不但受到无休止的各种垃圾短信广告骚扰,更是无时无刻面临着泄露个人信息所引发下游犯罪带来的人生财产威胁。然而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法律支撑亦或是行业自律都依然捉襟见肘。我国目前尚无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总体上有近40部法律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但多是以间接的原则性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尊严、秘密的形式。真正与当代个人信息理念密切相关的仅有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刑法规定。然而由于严重缺少专门性法律、行政执法体系等末端制度设计与刑法衔接,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地位颇为尴尬。加之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高及行业自律流于形式,造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仅靠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滥用已经难以做到。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不管是从体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较为成熟和先进的法律,对我人信息保护立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及借鉴吸收意义。此外日本通过制定认定民间团体、评估认证体系等法律配套组织,有效沟通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运用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对我国未来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作用。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到,一个出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律系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而且应该建立有效运用这一法律制度的组织形式,使法律运用不仅仅成为监督机构的功能,也应该成为企业和民营组织共同担负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