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校园足球”成为了中国体育改革与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词,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近几年,《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印发执行,为全国校园足球的开展确立了宏伟目标,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校园足球的发展带来了强劲的动力和支持。随着校园足球活动如火如茶地开展,而由校园足球运动参与导致的伤害事故的相关研究也显得十分必要。当前,面对校园足球伤害事故产生的争议,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社会化赔偿机制缺乏、依据不明确、细则不具体、意思自治①效力不确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受害学生无法得到完全弥补,产生的侵权责任不能公平合理的分配到涉事相关主体,或者校方如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引起非议、骚扰等现象。如此一来,在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中,学校和教师就会产生困惑,变得畏手畏脚,不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管理工作以增强学生足球运动水平,从而制约我国校园足球战略的深入推进。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和访谈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针对武汉市新合村小学发生的典型案例,再深入分析寻找全国发生的相关裁判案例②,总结其中症结,分析不同判决和法律关系背后的规律,力求探寻校园足球伤害事故发生中的各方主体特点、责任能力、相关法律规定、试点学校的有益经验,结合笔者对相关法学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重点分析了从武汉市新合村小学调研获取的以及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的近几年中小学校园足球伤害事故案例,对于上述关于校园足球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细致深入的理解,尤其是发现目前纠纷的症结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学校对于校园足球活动中应负有的教学管理职责边界。由此,形成了以下初步建议:1、权威部门应对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签订的校园足球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示范文本,使之在稳定有效的基础上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还能尊重协议各方主体意思自治,并加以推广;2、面对校园足球伤害事故的归责,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之具体、明确、方便操作;3、面对责任主体无力赔偿、商业保险赔付不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选择试点地区乃至全国,设立青少年校园足球基金,以社会化的赔偿机制来弥补受伤学生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