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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公约》是得到普遍认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但是对默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立法初期就存在争议,默示意思自治的认定亦鲜有人研究。意思自治和其他CISG适用规则的关系也不甚明确。本文把CISG的适用限定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从而避免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枯燥理论,也避免了一些较为陈旧的CISG研究论题。 第一部分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的发展阶段,争论焦点及发展趋势,首先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发展的三个阶段,即明确规定默示排除适用到消极地回避阶段,逐步肯定默示适用阶段,再次明确默示适用阶段,然后探讨CISG中是否包含默示的意思自治及我国学界对此的争论,最后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入手,并总结得出了当前默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发展呈现承认但不扩张适用的趋势。 第二部分分析了CISG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因素及其效力认定。一般情形下的影响因素主要指公约本身的制约因素,强制规则与公共秩序保留;然后论述了非缔约国当事人约定适用CISG、当事人约定公约排除的交易适用CISG、对CISG的适用存在不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三种特殊情形的效力认定情况。 第三部分落实到CISG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在我国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主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最终得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应该成为CISG适用的首要依据;对默示意思自治适用的态度为承认但不扩张适用,判断时应以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行为因素作为确定其默示选择法律意图的标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保留阻断当事人依意思自治间接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