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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已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立足田野调查,笔者先后走访了北盘江流域贞丰县、镇宁县、关岭县、晴隆县、六枝特区等多个县份的布依族村寨进行田野调研,发现了布依族社会既有成文的习惯法规范,也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制度,整体上看,布依族习惯法具有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许多民族禁忌由于有外部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其他碑款等习惯法至今仍对本地区的布依族村寨寨民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本文除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北盘江流域布依族简况及调查的主要经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习惯法的基本观点,然后归纳出本文布依族习惯法的含义及其特征。在对民族习惯法的界定上,笔者认为,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有外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习惯法规范,而没有外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不是习惯法。第三部分采用案例分析法,重点介绍北盘江流域布依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表现及原因。布依族的性禁忌具有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极具神秘色彩,布依族传统社会的性禁忌与刑法存在冲突,如性禁忌对婚前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处罚措施常常与刑法存在紧张对立的情况,布依族寨民触犯性禁忌将被视为有妖魔鬼怪,被称为“破布鬼”,布依族传统习惯法对婚前性行为最为典型的处罚措施就是“冲精”及“流放”,文中对布依族的“冲精”文化、“流放”文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布依族的通婚禁忌如破布鬼禁忌、蛊毒禁忌、“毒坏”禁忌与刑法的具体规定也常发生冲突;布依族习惯法关于逃婚的处罚措施、布依族习惯法许可的抢亲习俗、殴打逃婚者习俗及殴打盗贼习俗与刑法存在激烈的冲突。封建中央王朝和北盘江流域布依族各部落间历来关系比较松散,我国自古以来相继采取羁縻制度、土司制度等方式对这一地区进行间接管理及统治,清朝雍正末年,改土归流运动基本完成后,一些地方土目如“寨首”、“寨老”等基层权威组织仍然在布依族社会发挥调解纠纷的作用,由这些权威组织制定的族约、碑款等习惯法也具有调整寨民行为规范的强制约束力,实际上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作用。在现代布依族社会,许多碑款即使已经不复存在,但碑款的内容已经自动生成调整民间布依族纠纷的习惯法,许多布依族习俗已经继承了部分自己的习惯法传统从而产生法的效力。第四部分主要探寻布依族习惯法与刑法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布依族习惯法与刑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造成两者罪与非罪的紧张对立,在中国大陆,在成文法主义盛行的罪刑法定语境下,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罪刑法定主义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及日本,已经经历了由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到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过程。罪刑法定从绝对走向相对,从形式走向实质。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内容就是对立法权的专横进行限制,本文结合美、日等国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最新内容,提出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引进这一刑法理念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笔者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款,直接采用法典式的罪刑法定表述方式,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当布依族习惯法与刑法发生冲突时,通过法官释法缓解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紧张对立关系,从而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