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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给予政府和百姓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条例》,政府依职权或依申请发布政府信息,百姓能及时、充分的了解到政府的政策和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的规定相当模糊,这些模糊性概念极易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使得例外事项被人为的任意扩大,公民知情权得不到正当的保障。因此,本文着重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界定,采取理论结合实践、应然和实然的研究,分为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运用规范分析方法,阐述政府信息公开与例外事项的学术内涵,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和知情权的辩证统一关系,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被泛化的危害性。第二部分以实际中出现的国内影响广泛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例外事项被泛化的表现和原因。第三部分在实然性研究的同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成熟的美日两国的立法,概括出对我国政府信息例外事项的立法启示,进一步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立法提供思路;第四部分基于只有明确例外信息的范围才能确定公开信息的范围的要求,理清《条例》规定的例外事项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模糊概念的基本内涵;提出对例外事项采取详细的列举;建议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原则;确定例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判断标准;最后提出一系列切实的建议,包括行政机关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时的说明义务、对例外事项决定的行政审查以及对例外事项决定的救济等,力图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其中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提出确定例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判断标准和对例外事项决定的行政审查。本文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同时又能真正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