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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对赌协议也被投融资双方所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对赌协议在我国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在法学界引发各种争议。2012年,最高法院立下“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裁判规则。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最高院关于对赌协议的应用界定就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之后,各大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纠纷的解决便以此为裁判要旨。但是,在2019年4月,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江苏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纠纷案”)的发布,又开始动摇这一规则。而后,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明确“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因此,关于对赌协议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如:性质方面应该如何去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怎么认定效力,以及怎么规制对赌协议的未来等等,都是我国法学界目前应该去解决的。不仅如此,这些问题也是论文所研究的重点。论文带着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条件下如何规避对赌协议在实际运用中发生法律风险的问题出发,以江苏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纠纷案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态度,即肯定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理清司法实务界态度转变的原因,再引出相关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根据对赌协议概念的研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发现对赌协议虽然是合同,但是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上现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的合同类型,而其效力存在的最大争议点就是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否有效,对此,论文持肯定意见。接着,通过对对赌协议在司法界和理论界的现状分析,进一步总结出对赌协议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最后,在怎么规制对赌协议的风险上提出一些具有合理性的建议:第一,内部方面:融资方应保持对融资企业的控股权、设定渐进式对赌目标和设立合理的对赌目标,提高对赌时的风险意识;投资者应制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和依法设计对赌协议,规避对赌时易出现的风险。第二,外部方面:立法上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解决司法实务中适用的困扰;明确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避免出现效力上的纠纷;完善优先股制度,为对赌协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司法上提出完善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以及提倡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善对赌协议的监管,满足投融资双方的交易需求;建立合理的上市退出配套制度,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