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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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给网络犯罪的追诉工作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尤其是给基于传统犯罪形态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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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给网络犯罪的追诉工作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尤其是给基于传统犯罪形态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带来了挑战。《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做出了官方定义,将其列为网络犯罪的四大类别之一。该类案件因涉及的被害人众多且位置分散,从而给证据审查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要求。涉众型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犯罪等。通过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具体犯罪类型相关案例的收集、分析,研究涉众型网络犯罪中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且地域分散,对被害人难以逐一认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缺乏操作指导;由于该类案件中电子数据数量庞大导致电子数据审查必须突破形式审查而达到实质审查;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推动作用,相关制度也应当更加完善。文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立抽样取证制度、建立电子数据的非法排除规则和真实性审查的相关规则、将合理性作为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标准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关于涉众型网络犯罪证据审查研究的写作,首先是有关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认识与理解。从涉众型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主要类型着手,对涉众型网络犯罪进行全面的介绍。其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证据及其审查重点进行讨论。再次,针对需要重点审查的每一类证据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相应的问题。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证据审查问题,给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从立法角度确立涉众型网络犯罪中被害人进行抽样取证的法律地位,并对抽样取证的具体操作进一步给出完善建议;提出建立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同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应当结合其特点区分真实性审查的三个层面;试图通过提出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的标准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建议完善涉众型网络犯罪中鉴定意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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