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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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几乎普遍适用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初步建立。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仅仅是第一步,因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支持以及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判例法传统的前提条件下,首先从《公司法》中得以初步建立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但有一点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没有经过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为法治社会公司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能否茁壮成长,则是一件令人为之担忧的事。因此,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建立之初,对这一制度进行及时的完善,将是一件迫在眉捷的事。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的体系;更重要的,是能更有力的保护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本文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渊源及其发展完善轨迹的梳理,通过比较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以及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的关系,归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并进而总结出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原则和其功能。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而通过对西方先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以及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研究,提出了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股东派生诉讼之程序设计。本文的最后部分就我国目前实行股东派生制度的同时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其不仅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与股东直接诉讼也有所不同;其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之处首先在于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设计理念是为了保护个别股东的个别利益,而股东派生诉讼的设计理念是为了对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提供公平的保护其股东利益的机会;其次,两种诉讼提起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所有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但股东派生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必然能成为股东派生诉讼意义上的代表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和特定程序得以满足的前提下方可发生;第三,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主要体现在公司在不同的诉讼中角色有所不同;另外在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的性质、诉讼的直接目的、诉讼的范畴、诉讼的形式、诉讼继续进行的附加条件、诉讼费的承担、撤诉或和解以及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或补偿等方面皆有所不同。另外,股东派生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也存在着关联。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是从权利和救济方面而言,对于股东派生诉讼之性质,笔者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的观点,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股东权利的范畴,股东派生诉讼来源于股东权的正确行使;从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权属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并进而得出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之救济:二是从公司权力制衡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指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措施,并得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符合经济效益理论和博奕论,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四是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加强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上市公司信用制度,进而得出股东派生诉讼这一有利于实现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制度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制度的完善。本文中笔者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股东持股原则、善意要件原则、董事经营判断原则、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和防止滥诉原则等。股东持股原则是指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对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尤其是原告持股方面有限制条件的原则。善意要件原则指的是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原告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必须是善意的,不能利用派生诉讼争取私人利益。董事经营判断原则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若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决定时,是根据正常的商业规则和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的,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股东起诉。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的含义在于,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提出正式的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对致害人采取行动,或批准、追认致害人行为,或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公司在股东提出该种请求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采取行动,股东始提起派生诉讼。防止滥诉原则是指股东派生诉讼中应该防止恶意诉讼的存在,应当防止那些不能取得权利的保护、反而会消耗司法资源且造成效率低下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缘于这一制度的功能,笔者就此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三大功能。一是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必然要求,是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以促使其正当履行职责,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三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加强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诸多功能,有利于这两个法律的完善。本文在总结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和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过去已有的类似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件,在分析和解读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建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方案。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主体(原告、被告、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象范围、管辖、再审、费用及诉讼补偿费用制度、费用担保制度、诉讼时效、和解与撤诉、反诉、举证责任、既判力、赔偿、前置程序、法院角色定位、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十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方案。对于如何在我国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以适应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成长,笔者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对于如何从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角度来促进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适应股东派生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如何从外力推动来促进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方面,笔者提出应加强律师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方面,笔者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少数股东股份购买制度;对于如何保证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制之下发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经营作用,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经营者赔偿责任险以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理的决策和经营提供保护。本文的研究方向有机地结合了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两大法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仅指出在公司法的实体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内容和方法,同时也指出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如何实现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总结了目前股东派生诉讼方面的理论成果,并立足于利用理论指导实践的理念,对在我国如何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与看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一种新生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势必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法理结构等方面发挥这一制度特有的功能,并有利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体系上和内容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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