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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中美两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获得中美两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的差异,结合护理学科发展的规律和我国国情现状进行分析,为完善和发展我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方法以比较法学为理论基础,在文献研究、专家访谈和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中美两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资料,确定比较要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即运用布雷迪(Bereday. G)的“四步比较法”,对中美两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描述、解释、并列和比较。描述:包括中美两国护士的注册及准入制度、护士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定、护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护士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定、护士及医疗机构违规和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在描述的基础上,归纳两国护士相关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列:以表格的形式对两国同质信息进行并列对比,发现其共同点和差异;比较:结合两国护理学科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上述异同点进行分析。结果中美两国在护士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的存在相同点:都设立了专门针对护士管理的法律制度、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护士准入及注册制度、都对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管理机构的职责、护士及医疗机构的违规与处罚做出一定的规定。中美两国在护士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的存在差异主要包括:1)护士注册与准入制度方面:美国对护士实行分层次注册制度、并对高级注册护士的注册和准入做出法律规定、对护士的延续注册强调要有规定时间以上的从业记录;中国实行单一的护士注册制度、开展专科护士计划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定时间的从业记录并未列入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2)护士执业范围法律规定方面:美国《护士执业法》对不同注册层次的护士执业范围做出区别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和规范护士特别是高级注册护士的定位和使用;我国《护士条例》中没有护士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仅在部门规章中根据技术职称和工作岗位做出职责规定。3)护士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定方面:美国对护士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日常运作、管理职责做出法律规定,州护士管理局全权负责护士的准入、注册、执业、监督、处罚等管理工作;中国仅对护士管理机构即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出规定,同时存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权限和责任不对等,实际操作有困难的现象。同时中美两国还在护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方面各有侧重、对医院护士编制的立法层次和法律规定有所差异。结论根据上述中美两国在护士注册与准入制度、护士执业范围法律规定、护士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定、医院护士编制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差异,结合两国护理实践发展水平、护理教育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社会观念等因素分析,提出完善和发展我国护士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立法建立护士分层次注册制度、立法建立专科护士准入及管理制度、完善护士延续注册的法律规定、完善护士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定、规范助理护士的使用、规范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护士管理方面的职责,立法完善护士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