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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国际社会上关于该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的确立只是最近二十多年的事情。中国立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却非常模糊和分散,导致法院在运用该原则确定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要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方面应该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本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分析中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总体而言,中国的相关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条件的一般限制过多,而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法律后果的特殊限制却显得模糊不清。第二章和第三章结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国际社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实践的比较研究,有针对性地就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进行评述。第二章研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一般限制,涉及到合同国际性质的判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以及所选择法律的调整事项四方面的内容。第三章专门研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特殊限制,详细分析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最后,结语部分总结中国相关规则的存在问题及其背后的因为,并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