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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的今天,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的社会意义。然而,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理论以及法律规定还在不断完善,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共同性”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法律也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之所以称“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因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连接着主体的复数性和连带的责任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的根本。《物权法》制定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立刻提上了日程。当前,既有破解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理论的需求,也可以说是澄清相关问题的良机。因此,本文选择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为核心论题,运用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借鉴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阐述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学说,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建议。基本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解读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目的意义。“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素,“共同性”的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研究“共同性”是研究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本部分旨在提出问题,以便在下面的论述中更好的进行阐述、分析。 第二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进行阐述,并引用判例反映国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的立法趋势,就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从主观共同过错向客观共同行为发展,通过对“共同性”进行宽缓的解释,使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容易,从而对受害者提供更有利的救济。这一部分对于全篇论文有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主要学说并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学说很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以及意思共同与行为共同兼指说。从这些学说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的认定不断向客观化标准倾斜。这一发展趋势顺应了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和救济的价值取向,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反映了当今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这一部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理论的更深一步的研究。 第四部分,基于以上的研究对我国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提出不足以及完善建议,该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