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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施行,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作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立及规范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主要规制于《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其中《监护侵害意见》、《民法总则》第36条、37条、38条条涵盖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及恢复制度的基本内容,具有更强的实务指导性及适用性,但目前两项制度仍存在缺陷是学界共识。为了解现行制度存在的缺憾及司法适用的现状,本文首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与恢复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对其法律条款的演变进行整理比较,探寻其演变方向及对司法实务的回应力度,同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站上收集了2015年至2019年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与“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司法判例共166件,笔者通过对司法判例进行分类及归纳整理,总结现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的三大主要特征,及三大司法裁判争议焦点,现行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恢复制度虽尚未有司法适用,但其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撤销制度作为一体讨论。其次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条款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认为现行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缺陷,其一是程序缺陷,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缺乏整体制度设计,包括未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部门,缺乏监护监督机制、监护干预机制、监护评估机制及合理可行的监护安置机制,各主体职责分散、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理完善的有效联动机制。其二是实质缺陷,即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与恢复制度现行法律条款存在的疏漏,撤销制度在申请主体、撤销条件、撤销后果等方面存在不足,恢复制度则在制度适用及恢复条件等方面有待完善。最后在分析现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原因,从明确立法原则、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保护机制、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制度具体内容修正三方面提出笔者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及恢复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证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良善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关系着社会的良性发展,是家庭、社会与国家应当肩负的责任,因此本文的讨论对于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救助机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