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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耕地资源属于土地资源,是土地资源中具有农耕价值的部分。良好的耕地资源能够保障国家粮食供给,从而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有防止生态恶化的作用。但是人们为自身需要,在开发利用耕地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只看到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而无视其生态价值,进而忽略了长远利益而只重视眼前利益,造成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我国用有限的耕地资源养活了庞大的人口,而当下耕地资源正面临着日益减少的严峻形势,这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来源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保护耕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保护耕地资源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中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耕地资源在现实中极为可行,也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为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贯彻、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在合理利用中保护耕地资源。耕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是对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它包括为保护耕地生产能力而采取的整治、改良和保护的措施,以及对耕地的侵占、滥用、荒芜、破坏、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制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耕地,比之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保护耕地,具有特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耕地资源的保护上,法律手段是为其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我国耕地资源保护基本上形成了法律保护体系的雏形,并有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专门立法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法律体系分散、保护工作困难;法律保护方式单一。国外耕地资源法律保护的有许多成功经验如明晰产权规范、制定专门法规等可供我国借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制定耕地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修改耕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以此完善现有的耕地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完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产权制度和流转制度,再构建合理的耕地资源保障机制,唯此才能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