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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性骚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参考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有关的理论和制度,对传统性骚扰以及性骚扰现象在各个层面的扩张作一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描述和简要分析,并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当下存在的性骚扰现象和以后将要出现的类似现象作一比较具有普适性的概念归纳和行为构成探讨,随后能在这些现象描述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法律规制构想,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当前中国学界对性骚扰的现象的深刻分析和探讨。经过对所掌握国内外相关资料的综合考察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理念,归纳出以下结论: 1.性骚扰现象已经突破了传统性骚扰定义中所诠释的是关于工作雇用环境里的一种性别歧视的含义,开始在更为广泛的空间表现出一些传统理论所不能涵盖的特质,而这些特质说明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和必要的前瞻性。 2.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以不受欢迎的、带有性猥亵成分的动作、言辞或其他形式损害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性的精神纯正权,并可依据侵权行为法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应把性骚扰确立为侵权行为法所规制的对象,肯认人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包括性的精神纯正权,任何人都可以为这种不受欢迎的、带有性污辱的、令人讨厌的,可能给人带来精神痛苦,打扰生活安宁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请求补偿;给人们划定了一定行为界限,懂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保障他人性意识、性权利的自由发展和享有,并且为自身的不当行为付出侵权责任的代价。 3。中国的性骚扰现状已使性骚扰的立法成为必要和紧迫的事情,基于前两点结论,作者认为中国的性骚扰立法应在借鉴成熟法治国家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充分利用后发法治化国家的有利条件,在一个更为全面的法治框架里对这一现象或者说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一规制。首先在一般法的保护上,采用民法典侵权行为编来予以普适性的侵权救济,同时在一些特别法中,如劳动保护法,妇女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业医师法针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和一些针对特殊人群的性骚扰进行特别规制,使性骚扰的受害者真正能够达到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权利减损救济状态。 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性骚扰现象的各种描述,而澄清一些关于性骚扰的不正确认识,从而利用我国后发法治化国家的诸多优势,参考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相关成型界定和法律规制手段,而提出关于性权利的损害救济的必要性问题,对性骚扰这种漠视他人尊严,侵犯他人性权利的但却一直被社会熟视无睹的不正常现象提出法律的质疑,从而彰显“人的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对人的权利保护成为立法的唯一目的。”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权利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关键词:性骚扰性权利侵权行为法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