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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改革,它在城镇化不断发展、农村人地分离矛盾不断升级的今天,为平衡保护农民利益与推动土地规模化、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提供了新思路,是一条值得探索和发展的新路径。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基本表述。“三权分置”出现的原因在于实行了几十年的农地“两权分离”权利模式,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农村情况发展,“两权分离”出现了制度上的困境,亟需进行改革和发展。而“三权分置”思想最早出现于经济学界关于农业生产规模化的愿望,此后也由于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中央多次发布政策支持了“三权分置”的观点。同时,法学界对于这一影响农地权利结构的改革模式也给予了热烈关注,并在学术探讨中碰撞出不同的火花。尽管“三权分置”受到多数人的支持,但是不是完美无缺的,其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呈现出“三权”权利内涵、外延的模糊性;“三权”权利主体的权益难以平衡;土地承包权主体身份性的协调以及土地经营权资产化实现难题等方面的问题。为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对“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进行合理的构建,并以此确定“三权”的权利内涵和性质,进而划分其权能。经过分析“权利束”拆分型结构、权利派生型结构和复合型权利结构三种结构的内容,对比选择了权利派生型结构作为较为符合当前“三权分置”要求的权利结构安排。这种结构的思想在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土地承包权作为权利分置中彰显农户权益的权利类型,其应在流转的期限内受到土地经营权限制,待流转期限结束以后,土地承包权可回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状态。而此时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应采用物权说,利用德国次地上权理论可以解释这两种权利是在不同层级概念上的用益物权,不会违反“一物一权”原则。而关于“三权”的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主要体现为发包权、调整权、收益权、征收征用补偿权、监督权和收回权等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权能主要在于间接占有权、流转收益权、监督权、征收征用补偿权、流转处分权、收回权、退出权等;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则为直接占有权、自主生产经营权、收益权、限制性处分权、征收征用补偿权等。“三权分置”改革仍需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为此,可以从“三权”的法律界定及权能完善方面去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其虚置化;通过保障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平衡二者的权利利益关系。其次,还需对“三权分置”的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如农村成员身份资格准入制度、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和入股制度、农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最后,再从社会实践的服务完善方面为“三权分置”的实施建立统一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专业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辅之以农地用途监督机制,以期通过这些法律、配套制度、社会服务的完善来保障“三权分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