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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我国”或“中国”)刑法的实务与理论对故意伤害罪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经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理论研究与争论就从未中断,这些争论围绕着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与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疑难问题展开,具体包括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暴力取证罪等罪名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重伤和轻伤的区分标准、精神伤害、被害人同意、同时伤害、法定刑设置及量刑等问题。然而这些研究从方法上讲采用的主要是注释的方法与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目前只在对故意伤害罪理论证明的过程中作为论据之一的形式出现,总体而言专门性的比较研究尚处于待开发阶段,本文拟将对故意伤害罪的研究重点放置于比较上。比较中外、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中外”)所选取的对象主要包括日本、台湾、法国、德国和英美,作如是选择的理由在于——或者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性在于——我国刑法对日本刑法借鉴较多,且对日本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继续呈升温趋势;台湾地区刑法可谓是港澳台地区最为典型、完善的地区,且不需借助语言媒介,理解更为精准到位;法德、英美则是传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刑法理论积淀与司法操作模式都较为成熟。为突出比较的意义与价值,比较的内容与要素将围绕目前我国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争议来展开:其一是各国/地区对“伤害”含义的不同见解;其二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之界限;其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问题,以及是否有借鉴外国暴行罪等罪名的必要。最后,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中外比较,归纳出各国/地区故意伤害罪立法与理论的若干特点,以此反思我国故意伤害罪的非犯罪化与重刑化倾向。本文在结构上采用比较研究传统的形式,即先将我国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立法与研究现状作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与梳理,其次展示世界各国/地区相关的立法与理论概况,进而得出比较的结论。其中在援引和阐述各国/地区的相关规定与理论环节,首先结构性的概括了各国刑事立法有关伤害罪分类的情况,其次一一介绍了外国各种形式的伤害罪名(暴行罪/殴打罪、重伤害罪、伤害致死罪等)以及伤害罪的不同形态(停止形态、罪数形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