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来源 :华南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ckgub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通过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该条文的出现对于落实“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推动我国建设完善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略,仅以简单的一个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并且以后的司法文件并未给予详细的解释和阐述,使得该条文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未对先行调解制度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合理解释,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针对先行调解制度的施行问题引起了较大争议,造成适用方面的困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简要回顾先行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司法实践状况,对先行调解制度的内容做出初步介绍,同时在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下,建立先行调解制度的具体适用程序,以期建立独立的先行调解体系,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本文将分为五章对先行调解制度进行介绍,第一章首先对先行调解制度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明确将先行调解的“先行”界定在立案之前。对先行调解制度的时间节点做出释明后,通过介绍该制度的立法产生与司法实践情况,进而分析先行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论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二章在对先行调解制度有所介绍的情形下,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性质是司法性与非司法性相结合的法院附设ADR。第三章将具体分析何种类型的民事纠纷能够进行先行调解。根据民事纠纷类型的不同性质,将先行调解制度所适用的民事纠纷类型分为适宜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和不适宜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并尝试分析在我国探索建立强制先行调解制度的可能性。第四章将对先行调解的程序问题进行介绍,通过程序的启动、程序的运行和程序的结束三方面对先行调解的程序作出具体分析。第五章将介绍在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该调解协议的性质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在调解程序终结后,在法院附设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赋予该调解协议同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针对社会上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执行力。
其他文献
甘肃省委办公厅充分统筹协调抓落实的"三方资源",创新推行专项行动法、一线行动法、跟踪问效法"三种方法",强化能力保障、作风保障、机制保障"三个保障",切实履行基本职能推
<正>品种来源:该品种是以2002年从缅甸引进的罗氏沼虾群体后代、浙江省1976年引进的群体(日本群体)和广西1976年引进的群体(日本群体)后代作为基础群体,采用巢式交配方法建立
<正>2012年以来,中央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工作中,我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感觉新形势下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要做到"四个并重"。一、责
随着2009年12月7日--18日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再一次将低碳问题推向了重中之重。2010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
饲养产蛋鸡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成活率和产蛋率,进而提高养鸡的经济效益,而蛋鸡产蛋下降却直接影响蛋鸡饲养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所以探讨与分析蛋鸡产蛋下降综合病因,制定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