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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基本采用的是宪法、刑法、行政法方式予以保护的。《民法通则》在人格权方面仅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尚未规定人身自由权。这无疑是一个立法疏漏。从民法理论的研究来看,很少有学者深入地探讨此问题。为有效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民事救济,有必要将人身自由权列入人格权法律体系内加以保护。文章从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例和数据入手,从正面和侧面透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人身自由权到底是不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如果是,其性质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在民事立法中设立人身自由权有何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当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时,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并给予救济。文章第一部分从自由、自由权的概念出发,对人身自由权进行概念界定。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身体和行动的自由支配而不受非法限制和干涉的权利。人身自由权的性质为民事权利中的一项具体人格权,澄清人身自由权仅为政治权利的说法。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应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其中精神自由又包括内心安宁、信教自由等权利。通过对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概念的分析,文章明确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第二部分分析了设立人身自由权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应为公民所享有并主要由民法提供保障。民法作为权利法,要求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决定了应设立人身自由这项重要和基本的权利。同时,设立人身自由权既解决了现实矛盾的迫切需要,适应了当前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又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第三部分对国内外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进行考察。国外、台湾及澳门地区的立法中很早就有了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从宪法到民法都比较重视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而我国仅有宪法的概括规定,民法没对此做具体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及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免责事由都为我国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侵害自然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受到一定约束或控制、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民法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受害人受约束或控制的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侵害人身自由权存在着免责事由,如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法律规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人身自由权民法保护的不足。民事立法缺乏对人身自由权的明确规定,仅司法解释对此有所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缺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典人身权编中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在侵权行为之债中把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民事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民事立法中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赔偿解释》所确立的精神赔偿,将人身自由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中。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对于自然人人身自由权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规定可以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因严重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能够达到民事救济的目的。在如今权利彰显的年代,个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法律观念增强,更要求民法学界给予人身自由权更多的关注,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其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