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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研究逐渐升温,但在对其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人权保护研究时缺乏有针对性的细化分析,具体表现为仅对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采取哪些特殊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大量研究,而对除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处于刑事被追诉地位时应如何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重视程度不够,既没有对他们采取特殊司法保护措施的正当性予以系统的理论论证,也欠缺对具体应采取哪些保护措施的制度探索,以致不能充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稍许弥补刑事司法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缺憾,笔者选取女性被追诉人这一特定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在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建立、以及如何建立尽可能完善的女性被追诉人人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加以探析。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以外,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女性被追诉人人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依据。女性在生理上、心理上、历史上和现实上都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种种特点,为了从实质上实现男女平等和司法公正,对女性被追诉人进行特殊人权保护是必需的。首先,这既是女性体质较弱并担负生育哺乳任务等生理特征的需要,也是女性趋于感性、易被感化、具有更强烈的羞耻心和隐私意识等心理特征的需要,对女性被追诉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是为了克服这些特征给她们本人及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的不便,乃至善加利用这些特征为刑事司法服务。其次,这是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古代起,中外女性就一直未能摆脱在社会中处于依附从属地位的命运,即使时至今日,司法领域仍然是男性视角为主导,实践中女性被追诉人权利被侵犯现象大量存在,对女性被追诉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是为了矫正现实存在的刑事司法领域男女不平等现象。再次,这是历史和时代的需要:对女性被追诉人进行特殊人权保护是当今文明社会的普遍做法,既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又顺应了当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强烈呼声,践行了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强调对女性被追诉人特殊保护不会导致两性不平等,笔者通过对两种反对声音的批驳得出特殊保护女性被追诉人既不会更加突出女性弱势地位,也不会构成对男性反向歧视的结论。从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笔者用两万五千余字的篇幅对女性被追诉人人权保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构想。第二部分为侦查程序中对女性被追诉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构想。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权利比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更易被侵犯,为了避免女性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和女性的双重弱势而遭遇双倍权利被侵犯的危险,应对其采取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在证据收集程序上,笔者设计了从讯问、人身搜查和检查、强制采样等几个环节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方案。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笔者建议对女性尽量采用强制性较低的强制措施,若因取保候审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宜取保的,则视情况采用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必须决定逮捕的,也应在羁押中予以适当照顾。在羁押的实施中,要从羁押环境、押解过程、劳动等几方面保护女性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注意维系她们与家庭的关系,保证其未成年子女得到良好照顾。第三部分为检察制度中对女性被追诉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构想。在检察人员的安排上,笔者主张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专门机构、以女性检察人员为主进行对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人员注重与女性犯罪嫌疑人交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女性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具体情况,合理有效运用起诉裁量权,综合全案各方面情况斟酌提出处理意见,加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具体表现为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继续进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践摸索,并结合运用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无偿向被害人或社会提供服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四部分为审判制度中对女性被追诉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构想。在审判组织形式上,笔者对目前学术界和实践界在审理女性犯罪案件时主要采取的两种制度,即妇女陪审员制度和女子刑事审判法庭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指出由女性陪审员参与到女性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能从实现审判结果公正的角度维护女性被告人利益,而女子刑事审判法庭制度则因其自身更具稳定性和专门性而具备更为综合的功效,但需要更大的司法投入,因此可考虑在不具备条件成立女子刑事审判法庭的法院内采用妇女陪审员制度,在条件具备或女性犯罪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内采用女子刑事审判法庭制度并结合运用妇女陪审员制度。在审判程序中,必要时适用不公开审理程序保护女性被告人隐私权,注重对指定辩护制度的运用以提高女性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审判人员有效组织庭审,注意用语的准确和通俗易懂,加强居中引导,主动担负起调节法庭气氛的职责。第五部分为实现对女性被追诉人人权保护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第二、三、四部分的种种构想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需要设置一系列保障措施:第一,确立司法机关权利告知义务,将权利告知作为一项具体的诉讼程序规范下来,并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告知规范。第二,加强对女性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维权中的作用,同时发挥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维权中的作用,在司法维权与社会维权相协调的局面中实现对女性被追诉人人权的保护。第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