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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并随着国家的形成、发展,逐渐成为一种管理形式和制度。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所处地位重要、享有公共权力诸多。为防止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被滥用,促使公权有效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及稳定和谐建设,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行使权力的有力监督。警务督察作为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专门力量,在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已逐步成为公安队伍不可或缺的内部监管体制。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理论成果的提出和日趋成熟,公安工作不断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在工作理念、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内部管理、警民关系等方面显现出一系列不和谐因素,警务督察工作也相应地出现了一系列不适应。笔者认为,为积极应对督察工作中的不适应,引导警务督察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加强警民沟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督察”的工作理念。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以人为本”在警务督察工作中的深刻内涵,即注重防范并强化“人权保障”,倡导服务并彰显“人文关怀”,善于管理并巧用“行为科学”,引进契约并加强“诚信建设”,重视公关并营造“人际和谐”;不断发展其在警务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方式,从思想观念、人员素质、工作机制等多方面着力进行探索创新,做到科学指导引领“和谐督察”建设,才能进一步实现警务督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从并服务于和谐社会、和谐警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