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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发行地方政府性债务”,但一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都是“假平衡、真赤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逐步增长累积,尤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一项,2009年全国地方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暴增的地方债务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层的警觉,它与当前的楼市等资产价格泡沫以及通货膨胀预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面临的“三重之门”。其中地方政府债务由于规模庞大、影响广泛、潜在风险巨大,恐成为我国经济的“第一杀手”。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形成、增长的原因以及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在进行具体研究之前,本文梳理了西方经济学家有关政府债务理论研究脉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方面研究的新进展。对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文献,本文分别从是否应公开发债、债务原因研究、债务现状研究、债务风险研究、管理经验研究、管理对策研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发现,迄今为止,系统挖掘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与膨胀背后深层次原因的文献少,有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也很缺乏,对地方政府债务给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隐患研究不足。因此,本文将在这几点上着重下功夫,争取能为该领域的研究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做出一点贡献。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增长原因比较复杂。如果将其逐个列出分析,显得臃肿杂乱。本文通过对“举债”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分析,发现在需求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收支失衡矛盾、转轨时期地方政府的投资“饥渴”和政府官员经济人行为激励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及增长的直接原因;在供给方面,政府信用、宏观政策环境以及我国特有的举债供给机制为地方政府债务迅速增长提供了条件和土壤。然而,如果要从根本原因看,人们发现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增长成为必然,而且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财政分权、经济分权与行政分权相互不匹配、不适应,以及配套监督机制的滞后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在软约束下不断膨胀。 为了详细地了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本文从地方政府债务的历史演进、增长规模、表现形式、结构特征以及现状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由原来简单的借款负债发展为直接、或有、显性、隐性以及表外融资方式的相互交叉,使地方债务规模更加难以计算,举债方式更加隐蔽,潜在风险更加严重,管理问题也更加突出。经本文推算,我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含显性与隐性)规模应在12万亿元以上,或有债务(含显性与隐性)规模也应在12万亿元以上,这还是在未考虑全部债务事项情况下的保守估计。从地域上来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债务规模小但债务结构复杂、分散,且由于财力相对缺乏,债务负担较重;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但结构相对简单、集中,由于财力充足,债务负担较轻。 客观来讲,地方政府举债既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综合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拉动作用十分明显,但长期看作用不显著甚至会制约经济发展。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在长期举债建设过程中受到投资“饥渴”、经济人行为和晋升激励的影响,大搞“政绩工程”,积攒“政治资本”,“设租寻租”,而没有将大量资金用于符合市场需求、满足民生要求的投资项目,最终导致债务资金的低效和公共供给的劣质,并挤出私人投资和消费。另外,地方政府债务的过度膨胀也会引发财政与金融风险以及加速财政金融风险的相互转化,给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带来严重危害。如果因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少、金融杠杆率低,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会小于美国次贷危机,就很容易导致对地方政府债务影响的忽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杠杆率也高得离谱,例如宁夏石嘴山市2008年可支配财政收入19.98亿元,而该市2009年确定项目投资额为466亿元,杠杆比例高达20多倍。因此,从全局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十分值得警惕。 在充分比较美国、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亚以及欧盟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和教训之后,发现无论是采用市场约束模式、制度约束模式、行政控制模式,还是合作模式,都有利弊,而且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也是在不断调整变化中得到改进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模式不仅取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完善程度、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力等因素,也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历史甚至文化传统等国情。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应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市场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对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把握好债务赤字的“度”,主动调整经济结构、拓展财源,同时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正视债务风险,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借债”与“偿债”双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