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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若不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准入、权限、监督和退出等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对重整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开始、运行和终止各阶段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研究,构建了完整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美国的产生、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及我国对这一制度的引进,并通过分析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价值取向和优势,表明引入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总结了各国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程序的启动的不同规定,通过分析和比较我国和德国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时间、申请人和批准条件上的差异,揭示了我国立法的不足。 第三章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详细阐述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权利、义务和监督,重点分析了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权利限制和监督机制,为后文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打下了理论基础。 第四章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程序终止的事由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向管理人管理转换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对自行管理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总结。 第五章针对我国现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上文的论述对我国立法上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批准、职权、监督和责任等各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