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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以刑事鉴定意见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逐渐增多,不仅为快速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丁具,也为刑事法庭如何准确地市杏判断攀定意见提出了理论挑战。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律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定粗犷,谁来审查判断、如何审查判断等基本问题仍未明晰;另一方面,因为刑事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和法学领域的交叉特征,法官特定的思维难以理解科学知识,使得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常常落空,造成冤假错案。因此,研究刑事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情况,即将制度与行动二者联系起来,不仅为挖掘刑事诉讼制度纵深提供绝佳的理论平台,也能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践提供学术支持。
在辨析并沿用传统审查判断概念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审查与判断在主体、内容上的区分与在结果、价值上的联系,试图以此标定鉴定意见在证据法上的应然状态,也借此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制度与行动的矛盾关系。目前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现状存在着主休非实质化审查判断、客体审查内容与裁判说理的缺陷、配套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以法律多元论、行动中的法以及法律冲突理论作为分析制度与行动矛盾关系的主要理论框架,这些研究或过于强调制度的作用而忽略了主体的能动性和社会性,或者强调单一主体的思维逻辑而脱离了个体与结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实践关系,不能说明审查判断困难的深层逻辑。
因此,本文选择了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理论框架,来研究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运行逻辑,克服了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视角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制度与行动双重视角的融合。运用场域理论分析了审查判断活动中行动者的位置、惯习和资本策略,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主体惯习的链式影响是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困难的直接原因。
通过对场域的竞争性和审查判断主体行动逻辑的考察,文章认为专家辅助人是推动审查判断实质化的重要力量,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地位、保障专家辅助人辅助权、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审查判断实质化;构建平等、充分的庭审程序是实现审查判断实质化的制度目标,应当重视对鉴定意见评价依据说明、理性运用印证规则、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制度的交叉询问制度。
通过场域理论对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活动的重新构造,不仅找到了非实质审查判断的直接原因,形成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而且为推动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的良性运用,切实保障控辩双方在应对审查证据的能力平衡,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目的提供理沦价值。
在辨析并沿用传统审查判断概念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审查与判断在主体、内容上的区分与在结果、价值上的联系,试图以此标定鉴定意见在证据法上的应然状态,也借此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制度与行动的矛盾关系。目前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现状存在着主休非实质化审查判断、客体审查内容与裁判说理的缺陷、配套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以法律多元论、行动中的法以及法律冲突理论作为分析制度与行动矛盾关系的主要理论框架,这些研究或过于强调制度的作用而忽略了主体的能动性和社会性,或者强调单一主体的思维逻辑而脱离了个体与结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实践关系,不能说明审查判断困难的深层逻辑。
因此,本文选择了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理论框架,来研究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运行逻辑,克服了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视角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制度与行动双重视角的融合。运用场域理论分析了审查判断活动中行动者的位置、惯习和资本策略,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主体惯习的链式影响是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困难的直接原因。
通过对场域的竞争性和审查判断主体行动逻辑的考察,文章认为专家辅助人是推动审查判断实质化的重要力量,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地位、保障专家辅助人辅助权、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审查判断实质化;构建平等、充分的庭审程序是实现审查判断实质化的制度目标,应当重视对鉴定意见评价依据说明、理性运用印证规则、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制度的交叉询问制度。
通过场域理论对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活动的重新构造,不仅找到了非实质审查判断的直接原因,形成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而且为推动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的良性运用,切实保障控辩双方在应对审查证据的能力平衡,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目的提供理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