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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里司法系统的操作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个观点已被学界普遍接受。近些年来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民事诉讼方面的改革,就是出于以上的考虑,并作为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为独任制和合议制,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种类和数量急剧上升,法律规定的“以合议制为主”的审判组织模式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此背景下,研究民事审判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独任制基本理论的分析,比较了其与合议制的优劣所在,分析了各国独任制的优势所在,对我国目前独任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透彻分析,并给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引言部分,笔者阐述了在现行法治环境下研究独任制的基础日什么,对于独任制目前的理论现状也进行了描述,对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也作了概述。在第一部分,笔者重点研究了独任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其概念、自身特点等问题,独任制的特点具体包括司法成本低、诉讼高效率、职责清晰和更具灵活性等。进而笔者对独任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独任制在诉讼公正、诉讼效益方面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在第二部分,笔者进行了比较法意义上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特殊代表意义的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独任审判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对比和总结了两大法系独任审判制度可供借鉴的优势所在。在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简单对接,过于狭窄的适用范围,不明确的与合议制进行相互转化的条件,缺少相关的程序选择权等等,以上都是我国现行独任审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独任审判制度方而出现的一些混乱很大部分应当归咎于以上这些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独任审判制度,并对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我国的独任审判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扩大独任制的适用应当保证以诉讼公正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发挥其效率优势,具体完善措施如下:一是首先消除立法上的混乱,对于独任制和简易程序进行区分;二是对于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在一审程序中确立“以独任制为主”的原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适当适用独任制,但应当对独任制的适用标准加以规范,对于独任制与合议制的相互转化条件加以明确,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审判组织和程序的有限权力;最后,建议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包括选择高质量的法官,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等等。在结语部分,笔者再一次强调了独任制的价值意义,并对制度改善所要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对独任制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