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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革命的推进,我国的就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新就业形态成为就业增长的重要源泉。由新经济所衍生出的新就业形态,是在组织方式、就业观念、就业领域及技术方式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标准雇佣模式的非典型雇佣或灵活就业模式。2015年后新就业形态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劳动者数量迅速增加,而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以往的雇佣形式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凸现出劳动关系责任主体模糊不清的状况,从而在社会保险参与等方面引发较多争议,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带来诸多的问题与挑战。本文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基于CLDS数据库进行统计数据的研究,构建以劳动关系和职业特征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存在较多漏保或错位参保的情况;其次,劳动关系和职业特征是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的主要原因;再次,以传统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依据的制度设计,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最后,灵活多变的职业特征加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漏保或错位参保。基于实证结论,本文从四个角度论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新就业形态的不适应: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正规劳动关系的要求与新就业形态不适应。这一参保规定将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拒之门外”,从根本上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政策性失保;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状况不适应。对于收入不稳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高达20%的缴费比例所形成的沉重负担以及由此产生对当前生活的挤出效应是造成他们漏保或错位参保的主要因素;3.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老年经济风险不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参加的是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抵御未来较高层次的老年保障需求;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性缺失与新就业形态不相适应。基于社会公平视角,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较少考虑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特征,缺乏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动态适应性,难以实现对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的有效保障。为探求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参保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介绍了部分发达国家设置第三类劳动者的做法和工会组织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对策建议:1.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性;2.适时调整社会保险制度对就业模式变迁的适应性;3.打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依附性;4.设置多组合参保方式与分类缴费机制;5.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健全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机制;6.探索第二、第三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的全新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