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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0条和152条已经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说是一大进步,该制度的运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相关股东的权益,与此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允许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可以有效克服其弊端,更好的维护股东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也存在有关的案例,因此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在理论上仍存在许多争议,美国和日本两国对此制度的经验较为丰富,我国对此的研究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制度的研究,在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经验来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的学理基础、现实依据以及实质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的当事人及和解的形式和和解协议的订立,来探讨一下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程序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一下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及其如何完善。本文将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当事人分为原告股东、公司和被告,结合实践分析了公司作为原告时的情况,并在文中将和解的形式分为原告股东与被告和解,公司与被告和解两种形式予以讨论;在最后一章中通过法院的审查以及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完善来对我国相应的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另外在文中每一章的结尾笔者试图对上文的内容有一个小结,以期更加直观、清晰的体现文章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使大家对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促使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在解决权益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构造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