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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在法庭上调查个案时,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询问与质证。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下,警察出庭作证已经司空见惯,但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系统下,警察不出庭作证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我们的警察在法庭上作证,既是一个理论非常丰富,也是一个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篇文章一方面通过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系列地阐述,如警方证人的基本内涵,警察出庭作证,一些警察证人和普通证人的区别、法律依据以及在法院诉讼中作证价值等;另一方面比较系统地对比了其他法律制度下警察出庭作证,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受到的主要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第一章:警方出庭作证问题概述。简要介绍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性质,比较警方证人和普通证人,同时指出警方在法庭上作证的主要目标是一个程序性的事实,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法庭上作证实质性的事实。第二章: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警察出庭作证不仅是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公安机关的特殊诉讼职能的内在要求。因此,警方证人除了普通证人要遵循的一般规则外,还要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警察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警方在法庭上作证,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有利于理顺公安机关和司法系统的许多问题,也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还有利于加强警察自身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还有法治的重要价值。第四章:其他法律制度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结构等因素,世界各国以证人资格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然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法律有特别规定还是没有特别规定,无论是基于证人身份的宽泛理解,还是基于证人身份的优先理解,无论是实行检察官与警察分离的体制,还是实行检察官与警察一体化的体制,大多数国家认为,警察有证人的资格,必要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或法官传唤承办案件的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警方要建立在法庭上作证的系统。第五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在现阶段,警察不出庭作证是普遍现象,其主要障碍有:立法上的缺陷,相关诉讼规则的不完善,流水作业式诉讼模式的影响,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以及警察自身因素的制约。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对构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一些建议。第六章: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必须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此基础上,笔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建立警察证人的身份,警察在法庭上作证的开始方式,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警察出庭作证的工作程序,以及警察证人作证后的保护机制。总之,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在法院系统的建设不仅需要借鉴外国现有的经验,而且需要我国理论界司法界人士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长期努力,解放思想,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