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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科技创新型公司为解决“股权稀释”与“控制权”之间的矛盾,突破了单一股权结构模式,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设计,并不远万里赴海外上市融资。全球各国的证券交易所也在不遗余力争取获得优质上市企业的青睐,造成了国内资本市场大量优质企业资源流失。与此同时,香港证券交易所为顺应市场发展做出了“放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决定,接纳海内外以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赴港上市或作为第二上市渠道,这给国内资本市场也带来一定挑战。因此,在国内资本市场不断流失优质上市资源的情况下,我国也需要考虑适时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双层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有利有弊,加强公司控制权的同时也可能诱发公司治理危机,理论界对此争议不断。支持双层股权结构的学者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引入不但能满足新兴企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求,还能带动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国际资本市场的地位,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与此同时,也因双层股权结构违背了公司法上传统的一股一权原则,而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反对者认为在追求双层股权结构价值的同时要看到适用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削弱公司内外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风险。双层股权结构与任何制度一样,并无绝对的孰优孰劣之分,判定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是否可行还应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与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与双层股权结构有冲突之处,给适用双层股权结构带来一定法律障碍,但我国在允许发行优先股与特别管理股等方面也为引入双层股权结构预留了发展空间,现实引入具有客观的可行性。因此,为回应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需将双层股权结构法定化,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及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证券交易市场国际化,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有效治理,为境内公司提供便利上市途径、节省上市成本以及吸引国外优质上市资源到我国境内上市,进而有利于资本市场综合竞争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