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法治模式。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对恢复性司法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至少都包含以下三个原则性的内容:对被害人来说,恢复性司法意味着修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的物质的伤害和困扰他们生活的精神伤害;对加害人来说,恢复性司法意味着通过消除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单纯的接受惩罚;对社区来说,恢复性司法意味着积极参与犯罪的处理,帮助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接触,鼓励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处理犯罪问题的全新视角,对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立足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从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结合的角度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源起、实践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对构建恢复性司法提出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发展历史及其与现行刑事司法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恢复性司法的三个理论基础:正义平衡理论、司法效率理论、心理需求理论;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存在的几种主要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即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组群会议、量刑小组、恢复性警察警告,并对它们进行了简要评价;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解决司法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从时代背景、文化传统、制度基础方面阐述了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讲述应当借助现有的制度资源,选择适合于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此外应明确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并提出了我国启动机制的双轨化,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启动机制,明确其启动条件和适用阶段及协议内容的规制和恢复性司法的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