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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理途径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完善促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是民商法学者和国际私法学者孜孜不倦所追寻的最终目标。随着近些年来国际私法领域合作和交流的加深,两大法系在不断相互借鉴中完善着各自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规定。专家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有着广泛的基础,结合意见证据规则,能为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提供不少便利。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形式在两大法系所处的地位因专家的性质而异。在英美法系,专家意见大多是作为证人证言呈现给法庭的;在大陆法系,专家意见是一种中立的鉴定结论,出具意见的专家无需就此向当事人承担责任。专家途径查明外国法并非是一国或一个法系的实践或司法传统使然,而是因为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固有的优势。在英美法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导致当事人不可能单人作战,所涉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专家以适格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意见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昭示着专家作用在民事领域不可或缺。通过交叉询问规则,对专家作证的方式加以规制,保障专家意见的真实性。在大陆法国家,虽然“法官知法”理论根深蒂固,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难题深深动摇着这一根基。一方面是因为外国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理论对“法官知法”理解有着很大的误区,“法官知法”原则只是限于国内法的认知,其对于外国法查明就不具有公理意义和实际的指导作用。日益加深的国际往来,需要一种高效且权威的方式来协助法官解决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专业的外国法查明机构和权威的外国法专家作为法官的“智囊团”,其所在外国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和利用起来,并作为成功经验“移植”到不少国家。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中专家的资质、专家选任程序的启动、专家法律权利和义务、专家法律责任的细致对比,总结出其对我国司法实践所具有的借鉴作用。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入落实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实务中通过专家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实践,以案释法,分析我国专家途径所存在的不足之后,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建立契合国际私法理论和符合本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国法专家意见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