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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与掌中无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提出了从法律上解决即时通信软件互联互通的相关问题,包括连通他人软件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上的认定与调整问题、市场份额大的公司拒绝互联互通(即因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拒绝授权许可)是否构成滥用著作权而限制竞争的问题、以及强制互联互通是否可取等问题。当然,并不单纯局限于腾讯公司或中国即时通信软件市场,新经济中的其他市场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和网络经济效应的存在,也会出现类似的法律问题。本文尝试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法理学的分析方法,结合计算机软件的相关知识和目前的网络经济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提出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
关于连通他人软件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上的认定与调整问题。本文认为,与他人软件相连通需要获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为与复制、改编他人作品等静态使用行为相同,连接他人软件这种“功能性的动态使用行为”(如法院所言)也会出现“搭便车”现象。而对于未经许可连接他人软件的行为,虽然用户同时也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由未经许可连通他人软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将减少软件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的成本,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
关于市场份额大的公司拒绝互联互通是否限制竞争以及强制互联互通的问题。本文认为,网络经济效应和知识产权使率先进入市场的公司占据领先地位,但软件行业中技术创新的速度使任何市场优势都成为暂时的,产品差异化和消费者偏好能够使现存的或潜在的替代品避开市场壁垒,最终形成垄断竞争市场。腾讯公司拒绝互联互通并未限制竞争,不构成滥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强制实行互联互通,还需综合考虑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以及双方自主交易与政府干预成本的高低等。综合考虑并权衡之下,暂不宜强制互联互通。当然,该结论也有待实践的发展和分析方法的完善以进一步探讨。
虽然本文研究的是部门法学的具体问题,但意指法理学的分析方法。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面对新的法律问题,在部门法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法理学的分析方法,注重了解社会问题的实际,并引入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研究成果,以实证、科学的分析解决新的法律问题、支撑并推动部门法在各自领域新的社会问题下的丰富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