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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出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和追求。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无疑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求个人的自由的发展,也要求社会提供相应的条件。由于传统中国长时间的封建人治和近来以来法治发展的不均衡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各种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都不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当代价值是很有必要的。本文首先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过程,界定了概念,重点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容。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产生发展、经济属性、本质属性、价值追求等方面具体进行论述。其次,以历史沿革为线索,通过分析研究中国不同时期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的内在逻辑逐步来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结合中国具体实际而实现的中国化进程。各个时期的法治思想都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所形成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再次,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通过从“人的主体”角度说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涵盖了人的需要、人的能力、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个性自由多方面的全面发展,从“发展的历史进程”角度说明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平等发展阶段、完整发展阶段、和谐发展阶段和自由发展阶段。再从中国法治建设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阻碍说明中国法治建设中人的全面发展的现状。最后,阐述马克思主义对“法”与“人”的关系的论述,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然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起的作用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