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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弊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拒绝陪审等问题日益严重。各级法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期望改善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如对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数量作出规定;对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工人、农民担任陪审员的比例等等,但这些措施均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制度本身出发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建立起符合我国本土特点的陪审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价值和功能。本文主要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现状、原因以及改革完善的方向进行了分析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价值功能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着重说明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特点以及异同。主要对英、美国家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和以德、法国家为代表的参审制度,以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阐明了陪审制度广泛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三部分:主要以笔者所在的西藏法院为视角,通过收集文献资料、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等方法,对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作了具体研究。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具体改革和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所在。陪审制度改革之路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和探索,笔者只能以自己所学以及所见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建议,希望对完善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