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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从因果关系出发的,认为间接损失就是指,侵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有着眼于侵权行为指向之标的的,认为损害事故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即直接损害;其他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也有学者以侵害对象为区分标准,认为损害行为之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直接损失,而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则为间接损失。本文的观点认为间接损失,即所失利益,有时也被称为消极损失,是受害人未来可得利益因侵权行为而没有得到。
间接损失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性。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人身权,但只有能用金钱衡量的那部分才可以转化为损失,并在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因此,间接损失具有财产性。(2)未来性。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应得而未得”,表现为受害人总财产没有实际增加。因此,间接损失具有未来性的特征。(3)期待性。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具有未来性,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有一定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这种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是受害人基于事物发展的通常情形或其特别情事可以期待获得的。(4)独立性。间接损失是独立发生的,并不依赖于直接损失的发生或存在。
间接损失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天然兹息、营业收益、劳动收入和机会利益。
间接损失有以下几种类型:(1)共生性间接损失和单一性间接损失。前者指和直接损失一起发生的间接损失,后者指独立发生的,不伴随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2)作为权利侵害后果的间接损失和非作为权利侵害后果的间接损失。前者指生命权、所有权等法律上的有名权利被侵害后造成的间接损失,后者指法律上有名权利以外的利益被侵害后造成的间接损失。(3)直接受害人之间接损失和反射性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着眼点不同。间接损失着眼于利益的未来性,而纯经济损失着眼于损失的纯粹性。(2)外延不同。间接损失既可能是侵害权利的后果,也可能是侵害权利以外的利益的后果,后者属于纯经济损失的范畴;纯经济损失既可能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能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就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因此,两者在外延上是交叉关系。(3)意义不同。损失不因被认定为间接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尽管间接损失也可能受到限制;损失一旦被认定为纯经济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尽管也存在例外。
鉴于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本身的外延不够明确,与“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不协调,原则上不予赔偿的理由又难以成立,且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建议我国侵权行为法不必引进这一概念。纯经济损失大可以区分成两部分,金钱的减少或现有财产的贬值纳入直接损失,而未来利益的丧失部分则归入间接损失是比较合理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一层次原则。即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以第一个结果周期为限,对于此周期内的损失,侵害者应予以赔偿,而第一周期以外的损失,法律不必要求给予赔偿。(2)合法性原则。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利益只能是合法利益。间接损失作为损害的一种货币化归结,只有当它具备合法性要件时才是可赔偿的。(3)区分故意过失原则。因故意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行为人均须赔偿,而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对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才适用可预见原则。(4)可预见原则。间接损失,只有依通常情形或受害人之特别情事,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可得预见时,才是可赔偿的。(5)特别关系原则。对反射性间接损失,只有当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有特别的关系时,才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间接损失的具体计算,应区分四种外在表现形式分别进行。天然兹息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周期天然孳息的产量×周期数×价格一成本。营业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单位时间增值利益×时间。其中单位时间增值利益的计算有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市场平均法等方法。劳动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年收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赔偿年限。机会利益的计算公式为:机会利益的价值×机会丧失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