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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为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各不相同且不清晰。学者对这些规定中相关问题的观点也不尽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制度,本文基于证据理论与立法、司法现状,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综述、写作思路及创新之处等,全面展现了本文的写作思想。第一部分主要从两种证据的涵义、特征、功能等方面,分别分析了行政执法证据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状况方面分析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提出其中存在着取证主体规定不规范、可使用的证据种类范围不明确、证据审查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为对域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问题的相关制度的考察,其中包括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准入、审查适用、联合办案取证的评判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为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所提出的完善建议的阐述。对于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主体问题,提出以“行政主体”替代“行政机关”、重新认识纪检监察机关的取证主体资格问题;对于可使用的证据种类范围,建议不限定种类范围而在符合基本原则和严格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使用;对于审查,提出应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分层有别的审查适用。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行政人员出庭说明、证据移转衔接等相关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