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处理环境纠纷的有效司法途径,自其诞生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受限于该诉讼所具有的公益性特征,能否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的调解制度适用于其中,一直是学术界所争论的焦点。但无论是从理论依据、价值性以及域内域外实例等角度进行分析,调解在该诉讼中的适用均有其妥当性。不过,维护环境公益的特性也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运用必将不同于普通民事调解程序的展开。所以,虽然国家在2015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调解制度的地位,但是,总的来说,该法条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对适用调解的理论依据、适用限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也为环境纠纷中调解的具体适用埋下了隐患。因此,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现行立法和司法情况进行研究,弄清其在适用中所呈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能够为该制度的完善,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