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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只有在一定的体系框架内受到承认并被给予保护才能称之为权利,知识产权亦是如此。不论是几百年前由君主个人、封建国家或者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的特权保护,还是现在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获得认可与保护,都是在特定的体系框架之内。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成员之一的著作权已经从刚产生时单纯为了保护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发展成为保护涉及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庞大体系。传播就是促进著作权不断发展的根本途径,不论是数百年前印刷术的发明还是现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都在大幅度地提升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使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侵权行为的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一个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应运而生了。它是指对于某一类作品的众多著作权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自己的某些权利的制度,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组织代为行使部分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授权收取使用费并将其分配给著作权人,当组织代理的著作权收到侵害时以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只有一两百年,但是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的它发展速度却是十分迅速,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拥有大批会员,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而发展缓慢,除了1992年12月17日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外,我国现有的其他几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成立的比较晚,发展极不均衡。由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起步较早且发展较为完善的,因此本文着重对成立较早发展相对完善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介绍,通过介绍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将国内外集体管理组织模式进行比较以找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一揽子许可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和新技术冲击问题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