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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近年来,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既有扩张,也有更严格的限制。“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直接的体现为意思自治,该原则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完美结合,体现出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确定中确定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国际合同一般都具有国际性的因素。本文所称“国际合同”仅限于国际民商事合同,并包括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不包括因婚姻、监护而产生的涉及亲属法、继承法领域的合同,也不包括涉及国家行政命令、履行政府职能而产生的合同。本文首先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及含义,从“人本说”的学说特点再到契约自由的含义,围绕意思自治原则与准据法选择的相关性,分析了其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制。适用重点是法律选择的时间、方式和范围等具体方面,而限制无外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和强制性规范,及近年兴起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特殊合同中的应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使得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冲突规则更加灵活开放,并且当之无愧为确立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这也其从提出之后历经百年发展而不衰的根本原因。而后通过几个重要的地区和国际合同公约,分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大致发展态势。这几个公约是:《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公约》、《罗马条例I》、以及《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它们分别形成于美洲、欧盟及全球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的进程中,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从中也可以体会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正从区域统一化向全球统一化迈进。顺理成章的,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这种趋势的焦点问题,并找到了趋同化的缘由。意思自治原则在普通领域扩张:国际合同的认定标准放松,甚至允许纯国内合同选择外国法;法律选择方式的软化;法律选择时间的宽松;逐步放弃“实质性联系”要求、对“非国家法”渐渐放开等。究其原因,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无怪乎其得到更大程度的普及。强制性规范在特殊领域排除了意思自治,而直接予以适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则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可以限制或排除意思自治。是否考虑外国的强制规则从而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只要当事人选择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就无需对其进行限制。而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弱者保护原则也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其重点在消费合同、雇佣合同领域,可谓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一大进步。最后罗列了意思自治原则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分析了立法和实践中与意思自治原则有关的问题,并在借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提出了对策和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