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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上,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是现行的法律也并没有彻底明确。然而,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全面,也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采取多元归责原则,严格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还添加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归属。虽然《侵权责任法》是动物侵权方面的立法的一次丰富,但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仍然较为混乱。本文即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较为详细地介绍与分析,建议厘清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以期能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解读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建国后,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民法通则》实施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采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实施后则兼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则将采取多元归责原则,表现为程度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区分标准混乱,第78条的性质也并非是一般条款。第二部分是考察并借鉴域外法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域外法上,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区分不同的标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该标准一般表现为责任主体的不同和致害动物的不同。英国和美国以动物性质为标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埃塞俄比亚则主要以责任主体为标准,德国兼采动物和责任主体标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完善的建议。本文建议借鉴德国的二元区分标准,根据动物性质的不同和责任主体的区分来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部分还对与归责原则相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抗辩事由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