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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达成的一种长期合作模式,在我国被称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1]PPP模式的应用不仅能减轻国家公共领域建设财政支出负担,更能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健康发展的关键。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以来,国内PPP模式迅速成为热点。作为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新模式,PPP被大量应用到基础设施领域。但由于我国对PPP的认识模糊,加上国内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PPP在我国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和难点,严重影响PPP在国内良好发展,因此,及时对PPP进行立法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进行阐释,表明研究PPP立法动机,并结合国内外现有研究,发现研究盲点,运用科学研究方法,以期完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PPP概念与PPP协议法律属性。PPP由英国PFI制度发展而来,为实现国家新公共管理而产生。PPP涉及领域众多、周期跨度大,无法单一的从某一门学科角度对PPP概念进行准确界定。通过分析国际组织及代表国家对PPP概念的定义,提取出PPP的概念共性,并与民营化、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的概念进行比较,明晰PPP概念。通过剖析PPP协议法律属性,对民事合同性质,行政合同性质及混合属性合同性质进行对比,突出将PPP协议定性为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混合属性,才能更加全面彰显PPP模式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伙伴关系。第三部分,重点进行域外典型代表国家的PPP立法浅析。选取英国与韩国作为代表国家进行PPP立法的简要认识。英国基于建立福利国家的理念,最早提出PPP模式,并以现有政府采购法为基础,辅以PPP政策文件指导的形式构建了PPP法律体系。韩国引入PPP模式较晚,通过制定统一专门的PPP法律,结合具体法律,命令及其他法律文件,形成较为完整的PPP法律体系。两国都采取设立统一PPP管理机构的方式对PPP进行专门监管,提高PPP实践和管理效率。通过对代表国家PPP立法的概览,对其进行一定评析,以资我国PPP立法借鉴。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PPP立法现状,并归纳现存问题。现有PPP法规政策众多,但其效力层级较低,内容冗杂粗略,甚至相互冲突,无从适用。PPP法律关系不明,PPP协议性质不清,监管机构混乱,又使得PPP立法工作难以开展,形成恶性循环。第五部分,逐条提出PPP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借鉴域外国家PPP法律经验,结合国内PPP现存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不仅要选择合适的PPP立法模式,明确PPP协议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还要梳理现有法律规范,制定统一的高位阶PPP法律,完善PPP法律体系,促进PPP模式良好发展。第六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肯定PPP模式能够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良好合作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现存问题。通过吸取英国与韩国较为完善的PPP立法经验及教训,避免误入歧途,为国内PPP立法有序发展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