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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或音乐作品等,它会涉及多方创作主体,是多类型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结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影视作品的创作人对于影视作品的贡献或大或小,他们的分工类型亦各不相同,因此,这些主体在影视作品中的地位也是干差万别的。正因如此,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问题成为著作权法上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对于此问题,国外各国立法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已经制定了较为妥善的规范机制。比较而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则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个别问题甚至存在立法模糊、规范缺失等情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矛盾纠纷。因此,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此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此前有关部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一些修改完善建议,以期使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为司法实践中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解决提供一点参考。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讲述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中涉及到的影视作品的含义及其性质。影视作品自产生至今有近百年的历史,它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而逐渐成长起来的。我国著作权法将影视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定义的准确性近年来广受质疑,主要是其对制作方法上的限制局限了影视作品的范畴,使得那些利用新型技术创作出的作品的法律地位无法给予确定。所以,笔者认为,影视作品的特征中不应包含“摄制”这一要素。影视作品具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双重性质:第一,影视作品是以基础作品为基础,并在其基础上改编而来,具有一定的演绎性。所以说,影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第二,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特殊,涉及多方创作主体,大家分工合作,共同创作完成作品,具有一定的合作性。所以说,影视作品又是一种合作作品。第二部分,这一部分主要对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阐述。首先阐述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结合世界各国的常用做法以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作者原则,但在这一大前提下,还要充分考虑作品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其次阐述了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对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影响分析:笔者主要从影视作品作者的群体性、创作对投资的依赖性以及影视作品的演绎性三个角度分析阐述了它们对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影响。再次阐述了影视作品归属制度的价值取舍以及利益平衡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主要从对于作者权利的尊重以及创作与投资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角度对其进行阐述,它们对影视作品的归属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讲述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第一,制片者含义不清;第二,影视作品作者范围的不确定性及其身份认定标准模糊;第三,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第四,影视作品与其相关的其他作品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国外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笔者介绍了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立法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其次,通过各国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对比得知:国外各国的立法体例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作为一个整体归制片者享有,但各个国家关于制片者和参与创作者之间关系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带来很大的启示。第五部分,这部分笔者主要针对本文前面的分析以及提出的问题,结合国际条约与国外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影视作品的定义、制片者的定义以及作者的范围应予以明确界定,进而再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归属,以及在此基础上,厘清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