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贸法对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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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是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外贸企业容纳了数量众多的职工但现行外贸法并未给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提供法律保障。2008全球金融危机引起的外贸企业就业风险警示我们,仅仅依靠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破产法已不能保障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从外贸法的视角,探讨职工就业权的保护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论证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必要性入手,强调外贸法对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保护应“以人为本”,从理性宽度和救助深度两维度探讨了外贸法对职工就业权保护的宏观策略和微观程序规则。主要的内容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理论入手,剖析外贸法保护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的基础理论。人权论从职工就业权权利的本质出发,是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根本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论和利益相关论从外贸企业职工的地位出发,是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本体理论;国家主权论则从国家为职工提供保护的必要性出发,是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客体理论。第二部分从我国当前职工就业权保护的现实背景入手,归纳出职工就业权受侵害或受到威胁的的主要情形来自于国际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外贸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涉外性决定了在外贸经济发展模式变革时期我国外贸法保护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非常必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外贸法保护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外贸法没有直接保护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的条款,在立法理念、立法宗旨、执法机构职责、防御机制的健全和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缺失。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从宏观策略和微观规则的角度探讨我国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路径。在总体思路上,一一解决我国外贸法对外贸企业职工就业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将国际法合理内容转化到国内外贸法,防止职工就业权受侵害或受到威胁。在微观规则上,主要从程序规则的角度探讨外贸法保护职工就业权的具体措施。我国外贸法应改变行政机关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赋予外贸企业职工主动性,在申请——听证——调查——裁定——救助的给付一套职工就业权保护程序中,积极发挥职工结社权、听证权、异议权、救济权等民主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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