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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和巨大的发展前景,促使许多银行以外的公司和机构纷纷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在电子货币已经普遍进入人们生活的同时,法律对相关发行主体的规制却处于明显不相称的起步阶段,虽然相关立法应该考虑对技术发展的影响,但适当的法律介入对电子货币行业整体的发展及使用者权利的保护都是有利的。同时,我国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法律研究也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对这些发行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及监管的研究将对以后的立法工作起到铺垫作用。基于上述的目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研究。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做了基础理论研究,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电子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版本的定义做了比较,同时创新性地提出了自己对电子货币的分类。由于现有的电子货币大多是根据技术而进行分类的,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法律研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此笔者根据自己分析总结的结果,大胆的把电子货币分为以银行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一(ELM1)、替代现金功能的非银行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二(ELM2)和商家为提供单一服务而发行的电子货币三(ELM3)三类。这种分类不仅使不同种类的电子货币根据其用途明显地区分出来,而且为相关的法律研究提供了便利;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对电子货币定义的基础上,引出了这些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对这些发行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归纳和分析。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参考了国内外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总结、归纳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自己的创造性,对一些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对一些常见的电子货币风险的承担做了细致的研究,并明确了发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了确保第二部分中研究成果的切实履行,文章最后一部分对非银行发行主体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法律建构,在这中间包括了监管目的、监管主体、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对监管制度建构的研究不仅是对前两部分研究成果的总结,而且还针对我国特有的情况进行了制度的设计,突出表现在监管程序和监管内容两部分内容中。监管内容中的“发行条件”是整个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讨论了一般发行主体的发行条件后,根据国内的现有情况,还特别提出了“小规模发行主体”,并在监管内容中单列一部分给予专门论述。这种制度建构不仅结合了国外的立法经验而且符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