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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其中证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作为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另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鉴定证据制度的产生衣钵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到现今为止,已经存在诸多弊端在妨碍和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要求,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鉴定证据制度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关注,探讨和研究这个命题的相关的文章或专著也越来越多。本人有感于该命题重要性的同时,也试图通过对证据制度发展较早,并较为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加以研究和借鉴,来提出发展和完善中国鉴定证据制度的一些思路,以达到完善我国鉴定证据制度不足的目的。本论文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为了完成该命题,本文具体通过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归纳和分析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对专家证人职能(法律)属性及其诉讼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当事人聘请/选任专家证人的权利及限制、专家证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及专家证据质证和采信原则等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同时本文也跟踪了英美专家证人的最新发展状况,阐述了新规则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影响及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自身存在的尚未解决的矛盾。本文在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论述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以及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类似的鉴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指出了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本论文的成果和结论:在吸收和借鉴了前人学者关于英美专家证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同时指出了该项制度对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启发和完善的意义,并且根据对比分析的结果,提出了解决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如果本文提出的改革思路得以完成,对于填补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空白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正在制定中的《证据法》中有关鉴定制度或专家证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