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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人权并非西方国家所独有,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观念,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逐渐重视起对人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刑事程序性辩护就是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它作为一种典型的辩护形态,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遭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最直接的救济手段。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的是,程序性辩护即不是针对检控方的控诉内容,也不是提出证据和理由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是直接针对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诉讼程序,希望通过指出和证明追诉机关程序违法而使对辩方不利的证据被排除,或者违法程序被宣告无效甚至整个追诉程序被依法终结,从而达到有利于被追诉人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不仅对纠正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独特的价值,而且对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维护程序尊严、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实现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攻击型”的辩护方式,程序性辩护的开展必须具有良好的立法、司法体制以及良好的人文环境。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传统社会法律观念的影响、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的缺乏、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缺陷等,都使程序性辩护在我国的推行举步维艰。因此,要使程序性辩护在我国真正得以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多方位的改革和调整。本文在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围绕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基本价值,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分析出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困难的原因。并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从转变人们的法律观念,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本身的构建,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几个方面来对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制度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讨论了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刑事程序性辩护的概念作出了阐述,并从中分析出刑事程序性辩护的性质。其次,对刑事程序性辩护的价值作出了分析,指出研究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于:(1)有利于维护程序尊严,彰显程序的独立价值;(2)可以为人权保障提供更为有效的途径,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3)有助于规范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程序性违法现象的发生,防止冤假错案;(4)有利于推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最后,从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两个方面论述了程序性辩护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其中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具体介绍了美国的程序性辩护主要通过三种制度进行:一种就是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而提出程序性辩护。另一种是撤销起诉制度。第三种就是程序性上诉制度。而大陆法系则以法国为代表,具体介绍了法国的程序性辩护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来行使的,它包括法定无效、实质性无效、附条件的无效与公益性无效几种情形。最后总结出两大法系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及困难。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从而得出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困难的具体原因包括:(1)传统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2)程序性制裁制度存在缺陷;(3)辩护制度的不完善;(4)缺少司法审查机制。从而为下面完善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具体措施作出铺垫。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具体构建措施。首先,强调了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构建的前提是要让人们从观念上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程序意识。其次,提出了我国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本身的构建措施:(1)规范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启动方式;(2)明确刑事程序性辩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3)扩大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客体。最后,从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现行辩护制度等方面来建立刑事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