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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迅速的增长,伴随着我国人民对于精神和生活的各种物质需求的不断提高,体育事业也逐步进入高速健康发展的历史黄金期,其中获得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所需要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收入在该国体育领域的所创社会经济价值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面对这一较为新鲜的社会事物,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所存在的问题也进一步暴露了。可以看出来,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于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法律界定性质和客体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与此同时在我国网络媒体信息传输应用领域的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尤其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和迅速普及也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合法保护和使用带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侵权案件与相关纠纷愈发普遍且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本文在此一大背景下结合当前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客体、法律性质和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目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客体为体育竞技赛事还是体育赛事转播节目是困扰学者的第一个问题。体育竞技赛事本身是一个自然事件,是固有的未经改造和加工的,并不是直接呈现在感官前的,所以不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然客体。而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画面和音频是依托体育赛事这一素材创作出的劳动成果,是由人的智力和劳动创作后通过载体固定下来的,因此将体育赛事转播活动节目这一整体作为法律应该保护的更为准确,同时这一客体因为经过了加工、剪辑和处理等创作环节,具有独创性,因而能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且属于汇编作品这一具体作品类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客体及其属性的认定错误,以及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等原因,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纠纷过程中无法做到裁判依据和判决标准协调统一,造成了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使得权利主体维权困难大、成本高。因此建议从如下角度入手解决困境,比如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速度,尽快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法定权利、扩张已有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等等。本文主体内容共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主体内容以及可实现创新;第二章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内涵,主要分析转播权概念语词的来源以及其历史沿革,论证体育赛事转播权获得法律保护这一权利的来源和本质;第三章重点讨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应然客体,并通过当下国内外不同学说的梳理与反思,以及对赛事信息属性和信息产权契合性的分析以获得赛事转播权的应然属性;第四章结合相关案例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诸多问题以及症结所在;第五章则从立法司法角度,结合目前学界的各种观点,提出进一步晚上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建议和想法。